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建立公墓、公益性墓地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