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当按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墓碑。

不得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修墓立碑。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