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草、应急、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