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草、应急、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