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