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