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