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