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条有效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