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对所属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明确重点任务,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