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自然资源、林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成区和周边地区的裸露地面绿化、荒山造林、退耕还林、破损山体修复等生态防尘工程的建设,提高城市扬尘防治能力。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