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简易绿化;超过3个月仍未开工或者恢复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