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并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