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