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革命遗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各类学校和干部培训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将革命遗址及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融入教育教学,开展研学教育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