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四条有效河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