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长制重点工作,解决河流管理保护中的全域性、流域性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可以根据需要签发河长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