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河长制责任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上级和本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河长制牵头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协助相应河长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