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八条有效河长制责任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上级和本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河长制牵头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协助相应河长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