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