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使用音响设备器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