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尊重患者,恪守医德。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