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审核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参与辅警招聘、薪酬确定以及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