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表彰奖励、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