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的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管理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