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则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