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爱卫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聘任的爱国卫生检查员,履行爱国卫生检查职责,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工作。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