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各级爱卫会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在爱卫会的协调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监督监测工作,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科学研究工作,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产生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城市环境卫生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好城市垃圾的封闭储存、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以及城市粪便、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五)财政部门要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环境,监督各类学校按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七)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食品、药品、集贸市场等的卫生监督管理;
(八)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中发生的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交通、旅游等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车站、机场、宾馆、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
(十)宣传、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教育;
(十一)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动员、组织各族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配合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
(十二)市、县(区)宗教事务局应当组织各级宗教团体定期开展各自宗教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教育与管理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