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有关组织和个人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对于与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合作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增值部分或者其他科学技术费用中优先给予资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