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对于国家和省的重点科学技术攻关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委托方应当报国家和省制定计划部门批准: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其他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

(二)许可外国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

(三)与外国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其中(二)(三)项还应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