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研究开发机构或个人,可将自己拥有的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取得合法收益。允许职务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职务发明占有一定比例的红股,或从该职务发明技术效益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