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十八条已废止独立的技术开发型研究开发机构应逐步成为科技经济实体。经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仍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关于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政策。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民营。鼓励企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创办民营的研究开发机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