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十四条已废止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设计和检测分析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以及新办的专门从事技术性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