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