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有效:(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二)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廉洁自律,热心为村民服务;(四)身体健康,熟悉村情,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工作能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