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依法炮制中药饮片,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医联体和其他指定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中药制剂的使用进行不良反应监测,并按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属于下列情形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成外用膏药,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运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