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

农村村民申请获批新宅基地的,应当退出原有宅基地,原有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原有宅基地上的住房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确因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需要,原住房经依法处置后可以不予拆除。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