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