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有效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三)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指导,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依法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四)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损害市容环境、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并有效制止;

(五)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和宣传,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加强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六)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提高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和医疗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流程,畅通医患沟通渠道,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

(七)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文明经营行为;

(八)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

(九)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十)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市长热线12345和城管热线12319负责受理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处理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