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污染环境监测网和信息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分析、网格化管理等手段,加强大气颗粒物污染源监测,定期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负有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抄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将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信息通报给各相关职能部门。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