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道路保洁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应当实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并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其他道路应当逐步推广;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在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城市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车站、停车场、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