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污染大气环境的防治工作,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推动综合利用。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填埋场、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和冲洗离场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