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自创区建设应当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合理设置产业功能区,形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特色明显的产业发展格局。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创区发展规划,报国家有关部门确定。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根据自创区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与自创区建设有关的专项规划,应当与自创区发展规划相衔接。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分别围绕自创区科创谷、动力谷、智造谷布局园区重点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