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支持自创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业务,为自创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特色化信贷服务,加大对高科技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在自创区内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