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商业银行在自创区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设立服务自创区的民营银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地方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和再担保体系。鼓励在自创区内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担保。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