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