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在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上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