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