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依法设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需要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予以确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