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质询、询问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