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一条有效本省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和力度,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政策适应调整期。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