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精简办理环节、公开办理时限、压缩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在本省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便利市场主体运用动产以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担保融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